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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內政部 101.09.04 台內戶字第1010286067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 第 40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 文書、資料或物品。
  • 第 43 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 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 第 1070 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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