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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財政部 102.01.18 台財稅字第1020050171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2 條
    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 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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