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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內政部 102.01.23 台內民字第102008496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0 條
    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
  • 第 11 條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 ,不在此限。 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 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
  • 第 12 條
    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公務員請假規則,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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