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2.04.03 法律決字第1020350308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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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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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8 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 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 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