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2.04.09 法律字第1020350315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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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 之陳述。 二、已開始調查程序。 第三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 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
- 稅捐稽徵法(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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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1 條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 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