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內政部 102.05.28 台內營字第102080582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21 條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 第 74 條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 一、建築物之原使用執照或謄本。 二、變更用途之說明書。 三、變更供公眾使用者,其結構計算書與建築物室內裝修及設備圖說。
  • 第 79 條
    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 明。
  • 第 3 條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 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