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102.10.02 台內民字第1020292818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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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條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 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 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 殯葬管理條例(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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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受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 葬設施之申請,應於六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但依法應為環境影響評估者 ,其所需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期限得延長一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殯葬設施經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 延長者外,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並應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逾期 未施工者,應廢止其核准。 前項延長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民國 79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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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開發建築,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左列順序申請辦理。 一、申請開發許可。 二、申請雜項執照。 三、申請建造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