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內政部 102.10.02 台內民字第102029281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93 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 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 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受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殯 葬設施之申請,應於六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但依法應為環境影響評估者 ,其所需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期限得延長一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殯葬設施經核准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者,除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 延長者外,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並應於開工後五年內完工。逾期 未施工者,應廢止其核准。 前項延長期限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