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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2.10.28 法律字第1020351193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17 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 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 第 29 條
    非菸酒製造業者,不得受託製造菸酒。 菸酒製造業者受託製造菸酒,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格。 符合前項規定之菸酒製造業者於受託製造菸酒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後,始得產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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