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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2.12.17 法律字第1020351346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 第 43 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 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 第 988 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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