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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3.01.08 法律字第1020351304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6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 第 13 條
    訓練區分為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前項軍事基礎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專業訓練,除研發替代 役由主管機關辦理外,一般替代役由需用機關辦理。 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經核定者,應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 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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