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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經濟部 103.03.28 經商字第1030054257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1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 求更正或補充之。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 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 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 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 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 第 210 條
    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 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 理機構。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 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章程、簿冊,或違反前項規定 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查閱或抄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 218 條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 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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