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102.10.14 內授消字第1020825028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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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條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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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0 條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 政府公報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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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1 條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 建築法(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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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 。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 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 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 開業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不能適應各該地方之需要時,縣 (市) 政府得 報經內政部核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 技師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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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 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 之事務。 各科技師執業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提高技術服務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得擇定科別或技術服務種類, 實施技師簽證;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 之。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公法人依其他法律自行辦理第一項應實施技師簽證 之事務時,應指派所屬依法取得相關技師證書者辦理。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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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2 條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下列規定以機械 通風設備換氣: 一、應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 二、其換氣標準如下:
工作場所每一勞工所佔立方公尺數 每分鐘每一勞工所需之 新鮮空氣之立方公尺數 未滿五.七 ○.六以上 五.七以上未滿十四.二 ○.四以上 十四.二以上未滿二八.三 ○.三以上 二八.三以上 ○.一四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