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100.12.13 經授水字第1002020790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
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 水利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01 日)
-
第 17 條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標的,取得水權,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