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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內政部 103.08.18 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744號令
中央法規
  •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第 101 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 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第 60-2 條
    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 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分配結果,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 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前項異議,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 第 86 條
    前條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公共用地部分,以土地所有權人實際負擔之土 地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部分,按土 地所有權人實際應負擔之數額計算;其以現金繳納者,以實際繳納數額為 準。 前項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時之當期公告土地 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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