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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3.09.15 法律字第1030351069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第 24-1 條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內容及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應由登記名義人、代理人或 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提出申請。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 隱匿之資料;任何人均得申請。
  • 第 1 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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