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3.12.22 法律字第1030351363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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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 民法(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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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8 條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養子女之姓適用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