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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09.06 局力字第100004834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 第 5 條
    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組織法律定名為法。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 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法律定名為通則。 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組織命令定名為規程。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 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命令定名為準則。 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 機關之組織。
  • 第 7 條
    機關組織法規,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機關名稱。 二、機關設立依據或目的。 三、機關隸屬關係。 四、機關權限及職掌。 五、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六、機關置政務職務者,其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七、機關置幕僚長者,其職稱、官職等。 八、機關依職掌設有次級機關者,其名稱。 九、機關有存續期限者,其期限。 十、屬獨立機關者,其合議之議決範圍、議事程序及決議方法。
  • 第 8 條
    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 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 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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