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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4.07.30 法廉字第1040501087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5 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 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 ;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 取得價額。
  • 第 13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所 稱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所稱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指對未發行 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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