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08.18 環署毒字第1030068737號函
中央法規
- 地方制度法(民國 88 年 0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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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 飲用水管理條例(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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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其水源之水質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其 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之查驗,依食品衛生管 理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