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4.12.23 法律字第1040351625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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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7 條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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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5 條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