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8.08 環署綜字第100006777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5 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 第 19 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 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 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 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前項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 、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 社區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
  • 第 10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員工、教師,指由各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財團法人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者。 前項員工、教師,因退休(伍)、資遣或離職、當年度工作未滿三個月、 因公派駐國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於提報當年度環境 教育執行成果時,得不計入員工、教師總數。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學生,因退學、休 學、轉學、在學未滿三個月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於提報當年度 環境教育執行成果時,得不計入學生總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