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100.10.25 台財稅字第1000454032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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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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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條行政程序之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 稅捐稽徵法(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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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 或管理人以為送達;應受送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 ;無父母或配偶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 為稽徵土地稅或房屋稅所發之各種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 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 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 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 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