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5.03.30 法律字第1050350595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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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 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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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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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 條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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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0 條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 意,始生效力。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 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 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 工會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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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 ,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 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 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