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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5.05.06 法律字第1050056296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 第 5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 者。 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 歲以上之人遊藝者。 電子遊戲場業在同一營業場所不得混合營業級別經營。 前項所稱同一營業場所之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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