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秘書長 104.03.24 秘台廳司一字第1040005263號函
中央法規
- 檔案法(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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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 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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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 據不得拒絕。
- 政府資訊公開法(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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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並應適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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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 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