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9.03.30 環署廢字第0017086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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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條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 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 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 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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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條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 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