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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 90.10.05 中選一字第9014556號
中央法規
  • 第 50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 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 第 4 條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 以戶籍登記簿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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