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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 99.04.13 中選法字第0990002849號
中央法規
  • 第 56 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 選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五條各款之 行為。
  • 第 4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 第 10 條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 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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