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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 99.01.12 中選法字第0980007819號
中央法規
  • 第 53 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 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 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 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 述。
  • 第 10 條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發生,依法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 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事實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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