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100.02.16 台內民字第1000032268號函
中央法規
- 地方制度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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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1 條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 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其任期自改制日 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 區政諮詢委員職權如下: 一、關於區政業務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區政之興革建議事項。 三、關於區行政區劃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賦予之事項。 區長應定期邀集區政諮詢委員召開會議。 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得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區政諮詢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二、有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