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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內政部 102.12.26 台內民字第1020380470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6 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 利事項一律注意。
  • 第 40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 文書、資料或物品。
  • 第 43 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 第 35 條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 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 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由該已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 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並於領得證明書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 更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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