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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內政部 101.06.27 台內民字第101023144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 第 44 條
    殯葬服務業於第四十二條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許 可經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第 51 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 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除生前殯葬服務 契約之履行、解除、終止或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 前項費用,指消費者依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支付之一切對價。 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將第一項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按月逐筆結算造冊後 ,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業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信託契約,應會商信託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 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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