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6.01.24 法制字第10602501360號書函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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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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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中央法規標準法(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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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水污染防治法(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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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4 條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違反 本法之行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前項檢舉經查證 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 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之檢舉人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