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9.26 北市法二字第09020736200號函
中央法規
- 消費者保護法(民國 83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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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 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 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