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6.03.27 法律字第1060350401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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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 強制執行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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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條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 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 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 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 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 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 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承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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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條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 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 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 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 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 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
- 土地登記規則(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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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 ,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 國家賠償法(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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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