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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政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4.24 函
中央法規
  • 第 967 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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