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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5.06.16 文資物字第1053005712號
中央法規
  • 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 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 第 47 條
    遺址發掘出土之古物,應由其發掘者列冊,送交主管機關指定古物保管機 關 (構) 保管。
  • 第 50 條
    發見疑似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 措施。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 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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