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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文化部 102.09.05 文藝字第102302612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第 33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 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 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 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 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 第 11 條
    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成立執行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包含 下列人士: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或藝術 行政領域。 二、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或工程之專業技師。 三、其他專業類:文化、社區、法律、環境空間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興辦機關或管理機關之代表。 前項第一款成員應從文建會所設之公共藝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中 遴選,其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 第 17 條
    執行小組應依建築物或基地特性、預算規模等條件,選擇下列一種或數種 之徵選方式,經審議會審議後辦理: 一、公開徵選:以公告方式徵選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召開徵選會議,選出 適當之方案。 二、邀請比件: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邀請二個以上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 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三、委託創作: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任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提出二 件以上計畫方案,召開徵選會議,選出適當之計畫。 四、指定價購:經評估後列述理由,選定適當之公共藝術。
  • 第 19 條
    興辦機關為辦理第十七條之徵選作業,應成立徵選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 ,得就以下人員聘兼(派)之: 一、執行小組成員。 二、由執行小組推薦之國內專家學者。 前項成員中,視覺藝術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由文建會公共藝 術視覺藝術類專家學者資料庫依各類遴選之。
  • 第 22 條
    公共藝術徵選結果報告書經核定後,興辦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 前項決標結果及徵選小組名單應刊登公告於文建會公共藝術網站及政府採 購資訊網站。
  • 第 30 條
    興辦機關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因專業需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九條 或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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