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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內政部營建署 106.09.04 營署宅字第106005638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15 條
    中華民國國民,設籍在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地方自治區域內 者,為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
  •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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