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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1.09 行執法字第1020004829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指 於行政執行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義務人、應受執 行人及公眾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三、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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