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107.01.05 北市都建字第10634612100號函
中央法規
-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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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如附表一。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 變更使用執照時,依前二項規定確認其類別、組別,加註於使用執照或核 發確認使用類組之文件。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加註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