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07.07 行執法字第1050054025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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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 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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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 強制執行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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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 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 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 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 給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