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8.06.04 法律字第1080350576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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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本市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但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應先 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 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投資。 四 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五 法人之解散。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 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本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董事會就第一項第一款事項所為之決議,應 報本府核准後行之,並送本市議會備查。
中央法規
- 地方制度法(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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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 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 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 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 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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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 財團法人法(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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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未依前項規定以法人名義保管及運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前項不得寄託或借貸之規定者,處行為人寄託或借貸 金額之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第一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 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 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 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 ,由主管機關定之。 捐助財產之動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情形。 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三、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定有存立期間,並規定於該期間內以基金辦理設立 目的業務。 四、捐助財產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財產總額,為辦理捐助章程所定 業務所必需,而動用其超過部分。 第三項第四款與第五款所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及前項第一款所定捐助財產之 動用,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 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 財團法人依第四項動用捐助財產,致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捐助 財產總額時,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補足;屆期未補足者,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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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或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 財團法人合併且捐助人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得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 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依前項申請財團法人之合併許可,由合併後新設財團法人或存續財團法人 之主管機關受理之。 第一項申請許可合併之條件、程序、許可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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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但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之財團法人,依捐助章程 規定動用者,不在此限。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 不在此限。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 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董事會無法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完成 改選者,除捐助章程有反對之規定外,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以董事會 普通決議改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