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103.09.02 內授中民字第1035038449號函
中央法規
- 地方制度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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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1 條下列地方公職人員,其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 一、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任期屆滿之縣(市)長。 二、應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任期屆滿之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 。 三、應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任期屆滿之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 長。 四、應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任期屆滿之臺北市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