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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務部 108.12.12 法律字第1080351636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 32 條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 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 33 條
    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 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 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第 75 條
    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 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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