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09.04.27 FDA 食字第1099012203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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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條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 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 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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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條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抽 驗之機關(構)申請複驗;受理機關(構)應於三日內進行複驗。但檢體 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得不受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