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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制類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09.06.11 北市法綜字第10930183241號函
臺北市法規
  • 三、本要點所稱之法規及行政規則檢視及整理,定義如下: (一)法規及行政規則之檢視:指本府各機關對於權管法規及行政規則進行是否需修正 或廢止(停止適用)之審查,並將結果登錄於本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之程序。 (二)法規及行政規則之整理:指本府各機關對於權管法規及行政規則進行所需制(訂 )定、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之程序。
  • 八、本府各機關對於權管之法規,應自制(訂)定或最後一次修正時起二年內;行政規則應 自制(訂)定或最後一次修正時起一年內,依第三點規定進行檢視。 本府各機關依前項規定進行之檢視,由法務局列管,法務局應於每年三、六、九、十二 月製作清冊,列出本府各機關應依前項規定檢視之法規及行政規則,函請本府各機關確 實依限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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