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08.09.11 法律字第1080351293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執行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第 15 條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
第 26 條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 民法(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第 759 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
第 1151 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強制執行法(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5 條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 :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實現之權利。 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 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 債務人死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但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者,不在此限: 一、繼承人有無不明者。 二、繼承人所在不明者。 三、繼承人是否承認繼承不明者。 四、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
-
第 11 條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 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前項通知,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交債權人逕行持送登記機關登記 。 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 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 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 前項規定,於第五條第三項之續行強制執行而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者, 準用之。但不影響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