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0.07.26 府都規字第11030583471號公告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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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在第一種商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不允許使用 (一)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二)歌廳、(三)夜總會、俱樂部、 (五)電子遊戲場、(八)舞場、(十四)夜店業。 (二)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 (三)第三十五組:駕駛訓練場。 (四)第三十六組:殯葬服務業。 (五)第三十八組:倉儲業。 (六)第三十九組:一般批發業。 (七)第四十組:農產品批發業。 (八)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九)第四十七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甲組。 (十)第四十八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乙組。 (十一)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設施。 (十二)第五十三組:公害輕微之工業。 (十三)第五十四組:公害較重之工業。 (十四)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 (十五)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 二 不允許使用,但得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二)第二十五組:特種零售業乙組。 (三)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二十九)自助儲物空間。 (四)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 (五)第三十一組:修理服務業。 (六)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之(一)戲院、劇院、劇場、電影院、( 四)遊樂園、(六)樂隊業、(七)錄影節目帶播映業、視聽歌唱 業、(八)舞蹈表演場、(九)釣蝦、釣魚場、(十)視聽理容業 、觀光理髮業、(十一)飲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平方 公尺者)、(十二)資訊休閒業、(十三)音樂展演空間業。 (七)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八)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 (九)第四十二組:觀光旅館業。 (十)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十一)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三 其他經市政府認定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並經公告 限制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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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在第二種商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不允許使用 (一)第三十五組:駕駛訓練場。 (二)第三十八組:倉儲業。 (三)第四十組:農產品批發業。 (四)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五)第四十七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甲組。 (六)第四十八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乙組。 (七)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設施。 (八)第五十三組:公害輕微之工業。 (九)第五十四組:公害較重之工業。 (十)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 (十一)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 二 不允許使用,但得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二)第二十五組:特種零售業乙組。 (三)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二十九)自助儲物空間。 (四)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 (五)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 (六)第三十六組:殯葬服務業。 (七)第三十九組:一般批發業。 (八)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九)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三 其他經市政府認定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並經公告 限制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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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在第三種商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不允許使用 (一)第三十五組:駕駛訓練場。 (二)第三十八組:倉儲業。 (三)第四十組:農產品批發業。 (四)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五)第四十七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甲組。 (六)第四十八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乙組。 (七)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設施。 (八)第五十三組:公害輕微之工業。 (九)第五十四組:公害較重之工業。 (十)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 (十一)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 二 不允許使用,但得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二)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二十九)自助儲物空間。 (三)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 (四)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 (五)第三十六組:殯葬服務業。 (六)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七)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三 其他經市政府認定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並經公告 限制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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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在第四種商業區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不允許使用 (一)第三十五組:駕駛訓練場。 (二)第三十八組:倉儲業。 (三)第四十組:農產品批發業。 (四)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五)第四十七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甲組。 (六)第四十八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乙組。 (七)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設施。 (八)第五十三組:公害輕微之工業。 (九)第五十四組:公害較重之工業。 (十)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 (十一)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 二 不允許使用,但得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二)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二十九)自助儲物空間。 (三)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 (四)第三十六組:殯葬服務業。 (五)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六)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三 其他經市政府認定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並經公告 限制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