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0.04.27 工程企字第1100003115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5 條
    受託人對於受託業務須獨立設帳並自負盈虧,委託機關不給予任何經費補 助。但屬公益性之委託業務或受託人願出資改善原有設施,經核確能提昇 服務品質者,委託機關得就其業務性質或個案給予補助。 前項補助金額由委託機關擬訂報市政府後,送市議會依預算程序辦理。
中央法規
  • 第 16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